申请人: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4093号“镰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3104号“镰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2月17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Y00295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
第19002285号“镰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2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0773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