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老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5730号“老盛昌汤包 LAO SHENG CHANG DUMP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除“包子”以外的商品上,并不会使用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老盛昌汤包”品牌官网、申请人“老盛昌汤包”品牌宣传视频、获奖情况、大众点评网搜素结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