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51278号“暗黑夜影 SOMBRA OSCU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暗黑夜影 SOMBRA OSCURA 48051278

阅读:64169 2022-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名财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7日对第48051278号“暗黑夜影 SOMBRA OSCU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在先使用“暗夜黑影”、“SOMBRA OSCURA”、“DRKSHDW”系列商标,且…

  申请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名财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7日对第48051278号“暗黑夜影 SOMBRA OSCU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请人在先使用“暗夜黑影”、“SOMBRA OSCURA”、“DRKSHDW”系列商标,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60578号“暗夜黑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99870号“DRKSHD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大量品牌,及其他的知名品牌,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介绍、公司注册证明;

  2、 Rick Owens(瑞克欧文斯)先生授权书及其人物介绍;

  3、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

  4、销售发票、宣传资料;

  5、申请人商标信息;

  6、“DRKSHDW”官网信息;

  7、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婚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中国获得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8、25、26、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2574206号“PEGGY GOU”商标、第44347950号“TNOM BROWHE”商标、第48374444号“I.C.T CHRISTO 中村世纪”商标、第52450208号“FOG BY YEEZY”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暗夜黑影”、“SOMBRA OSCURA”、“DRKSHDW”系列商标已在婚纱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七十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PEGGY GOU”、“TNOM BROWHE”、“I.C.T CHRISTO 中村世纪”、“FOG BY YEEZY”等多个与知名品牌或设计师姓名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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