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伊童之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7405号“哇!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59507号“哇哦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图用直角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儿童绘画集;儿童游戏书;儿童故事书;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学校用品(文具);书写材料;绘画材料;显微镜用生物样本(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教学用模型标本;数学教具;教学挂图;教学教鞭;模型用聚合物制黏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