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松澳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66867号“中能电器 ZHONGNENGD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84539号“中能”商标、第59267126号“中能煤田ZHONGNENG COALFIELD”商标、第58846356号“中能暖通 WWW.ZNHVAC.COM及图”商标、第58577525号“中能新材及图”商标、第56211737号“中能矿山”商标、第22187657号“中能油联”商标、第51023849号“中能咨询Z&N及图”商标、第19917339号“中能国际 SINOPWRINTL”商标、第57586535号“中能尾气宝”商标、第27361222号“中能建联”商标、第20813199号“中能开发”商标、第24977273号“中能 中能新强 ZHONGNENG NEWSTRONG”商标、第7571839号“中能航油”商标、第37110542号“辽宁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3420786号图形商标、第32808104号“新时代中能 Z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商标内涵、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