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3597号“鱼跃 yuw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58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yuwell鱼跃”为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情况,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年报、利润表,企业资质证书、获奖荣誉、相关文件及报道,企业参与的公益、捐赠等资料,专卖店、展会照片,广告图片,“yuwell”设计稿、设计合同及发票,行业协会证明,相关商标列表等证据材料(光盘)。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起泡饮料用粉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yuwell”设计稿、合同及发票等资料非市场商业使用行为;提交的企业年报、利润表、企业资质证书、获奖荣誉、相关文件及报道、行业协会证明、商标列表、专卖店及展会照片、广告图片、企业参与的公益、捐赠等证据材料中或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或显示的制氧机、血压计、血糖仪等商品,均不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列或属于类似商品,以此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所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宣传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