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00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既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也没有夸大宣传,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识别成表示商品来源的商业性标识。申请人是知名的恒大集团旗下主要新能源汽车业务的企业,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恒驰”新能源汽车1-6款车型的抽象化设计,基于实际经营与完善品牌保护之需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