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工健康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7875号“YOGA&PIL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882111号商标、第14210279号商标、第17112044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