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渝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3029号“YM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加工过的鸡蛋、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1498525号“越美堂 YMT YUE MEI TANG COSME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8084212号“YMT”商标、第11679632号“Y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加工过的鸡蛋、食用果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