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涮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7362号“涮福 SHAB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329315号、第130190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5338472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