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润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58251号“润雨公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862号商标、第1385842号商标、第24958107号商标、第52444455号商标、第37762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五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且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及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宣传页面、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五权利人虽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同意申请人以其名义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整体构成相近,不具备共存条件,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