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61260号“雅.莎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雅.莎尔 37061260

阅读:129869 2022-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雅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汤建兴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37061260号“雅.莎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共53件商标,涉及第5、10、21、29、30、32、35、44类,其中第35类服务上共…

  申请人:珠海雅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汤建兴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37061260号“雅.莎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共53件商标,涉及第5、10、21、29、30、32、35、44类,其中第35类服务上共28件商标,上述商标不具有关联,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不具有使用意图。经调查,其中“雅.莎尔”、“幽兰一品”、“蒂欧丝THE RCHID SKIN”、“芝芙莲GIFFARINE”、“ELDAS”、“黛尔珀D' ALBA PIEDMONT”等17件商标均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化妆品品牌,难谓巧合。申请人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二、“yashaer 雅•莎尔”是申请人独创护肤品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经营和推广,“yashaer 雅•莎尔”在医美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3、百度检索“雅.莎尔”、“幽兰一品”、“蒂欧丝THE RCHID SKIN”、“芝芙莲GIFFARINE”等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公司53件商标,其中包括“幽兰一品”、“蒂欧丝 the rchid skin”、“芝芙莲 Giffarine”、“Eldas”、“黛尔珀d‘Alba piedmont”等商标,摹仿了韩国化妆品品牌“幽兰一品”及“蒂欧丝 The Orchid Skin”、泰国洗涤品牌“GIFFARINE 芝芙莲”、韩国化妆品品牌“Eldas 艾戴丝”、韩国护肤品品牌“d’Alba/黛尔珀”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名下商标为“雅•莎尔yashaer”,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组合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基本相同。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韩国化妆品品牌“幽兰一品”及“蒂欧丝 The Orchid Skin”、泰国洗涤品牌“GIFFARINE 芝芙莲”、韩国化妆品品牌“Eldas 艾戴丝”、韩国护肤品品牌“d’Alba/黛尔珀”的“幽兰一品”、“蒂欧丝 the rchid skin”、“芝芙莲 Giffarine”、“Eldas”、“黛尔珀d‘Alba piedmont”等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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