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illebrand Erbslöh Oberflächen GmbH(原申请人:RUDOLF HILLEBRAND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4338A号“ceramH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2416号(第12类)“CeramHEO7.0”商标、国际注册第1342416号(第37类)“CeramHEO7.0”商标、第11205244号“CeramHEO3000”商标、国际注册第1342416号(第40类)“CeramHEO7.0”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名下,上述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37类、第40类复审商品及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