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7438号“亚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品牌的延续性注册,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4845号“迪亚及图”商标、第3353644号“迪亚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及判决书、申请人介绍和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及专利证书、销售情况、发票、合同、报关单、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协会排行证明、荣誉清单及证书、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亚迪”,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