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荣晋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490101号“荣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9394号商标、第430342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照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汉语中亦存在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荣晋”亦可呼叫为“晋荣”,与引证二、二显著识别文字“荣晋”、“晋荣”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