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青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茵博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04972号“YOU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8708473号“佑希 YOUKING”商标、第35243226号“江佑胶管 KINGYOU”商标、第52544414号“譽興 Yu-king及图”商标、第4427982号“YOU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