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50266号“N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5861号商标、第28163668号商标、第32522547号商标、第38530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亦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品牌荣誉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2021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字母“NOMe”,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