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千家粗粮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遇汇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61960号“嗨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51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申请人网站截图;朋友圈宣传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