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37197号“田园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田园优选 57237197

阅读:47452 2022-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田园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37197号“田园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2484号、第13551434号、第15925206号、第56945258号、第34286844号、第4…

  申请人:安徽田园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37197号“田园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2484号、第13551434号、第15925206号、第56945258号、第34286844号、第47192715号、第48659618号、第77624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驳回。申请人放弃除3503群组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以外的服务,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27日第176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9723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八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3503群组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申请复审,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故在相在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田园优选”与引证商标五“田园优汇”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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