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弘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8767号“YEZT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3614763号“Y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000002094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第53614760号“YE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