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沧市临翔区云圣茶厂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3295号“云圣茶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7978673号“臻尚岩 茶及图”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0220号“志东三友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