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丽燕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7953号“交换机 CHITTER-CHA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60183954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交换机 CHITTER-CHATTER”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