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金亮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9298号“喵喵语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9850号“喵喵吧”商标、第18084332号“喵喵家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