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梦悠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6519号“梦悠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86950号“梦悠居”商标、第23299494号“悠梦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中被裁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