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爱恩斯生物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3096号“L&C 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7382996号“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将被撤销,不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广告传播;广告;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商业咨询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商业咨询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