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泓皓物联网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3142号“泓皓物流 HONGHAO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5428号图形商标、第15550577号“鼎甲及图”商标、第47832695号“天雄汇壹及图”商标、第46069944号图形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