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殿松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85372号“阿道夫 ADOLP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64626号“进口香氛阿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11073号“阿道夫ADOL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