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03426号“方盛智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64657号“方盛云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