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好奇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9131号“OGANIC 奥力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2035号“银奥力”商标、第46696879号“金奥力 GEEOLE”商标、第25464280号“金奥力”商标、第14850875号“奥力高乳酸”商标、第8485150号“蕃薯藤 ORGANIC”商标、第14850875号“奥力高乳酸”商标、第8000013号“金奥力”商标、第9360103号“奥竞力谷物 O-GANIC MIX”商标、第58803249号“奥力农”商标、第1743424号“金奥力”商标、第1699340号“天地生;ORGANIC”商标、第1213412号“天地生 ORGANIC”商标、第1197004号“天地生 ORGANIC”商标、第9360178号“奥竞力谷物 O-GANIC MIX”商标、第8434278号“O'GANIZ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糖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糖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