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安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4043号“齐鲁大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9450号“齐鲁交通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 QLTD QILU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90578号“齐鲁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31007号“齐鲁面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20397号“齐鲁地矿 S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68744号“齐鲁护理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352198号“齐鲁全一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28407号“齐鲁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