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合汇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0692号“HB汇采网 HC汇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67989号“好汇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20731号“汇采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00538号“金汇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93933号“采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192486号“采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11574号“汇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