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德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6083号“华夏脸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73060号“华脸谱”商标、第18370001号“华夏家谱”商标、第31219191号“华夏年谱”商标、第50491057号“华夏食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并不近似。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混淆情况,且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申请商标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现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华夏脸谱”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