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车互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9707号“互通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经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互通一号”指定使用在汽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