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4717号“TRU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69717号“T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交易所信息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