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88052号“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14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地址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地址相距甚远,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英文“UR”经设计构成,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元素、视觉效果、识记印象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相距甚远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