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大腾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1041号“鲸小白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9581号“小白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极为重要,并且已拥有版权。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鲸小白”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小白鲸”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含义相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否登记为作品不能成为其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