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珠医药(山东)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2299号“嗨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93874号“嗨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且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已完成转让,故我局将海珠医药(山东)有限公司列为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均由汉字“嗨洙”构成,属于相同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有法定期限限制,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及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状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复审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