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方识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9567号“好好多 HAOHAOD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好好多+HAOHAODUO”商标是相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00654号“好优多及图”商标、第7520432号“好优多及图”商标、第37877570号“好优多及图”商标、第59120868号“好E多”商标、第48679690号“好多”商标、第57437477号图形商标、第574582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其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四至七已被驳回,现已无效,“好优多”商标不应成为申请人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并案审理请求;销售小票;招聘广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至七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好好多 HAOHAODU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