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94396号“FIRST DOW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IRST DOWN及图 39694396

阅读:97427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涡轮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孙静静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9日对第39694396号“FIRST DOW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FIRST DOWN及图”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于1994年即在美国申请了该商标,一直使用至今。随着互联网的传…

  申请人:涡轮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孙静静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9日对第39694396号“FIRST DOW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FIRST DOWN及图”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于1994年即在美国申请了该商标,一直使用至今。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效应,申请人及其商标也为我国的相关公众所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FIRST DOWN及图”作品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有机会接触到申请人作品,侵犯申请人对“FIRST DOWN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外,还大量复制、摹仿其他户外、箱包品牌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VIBE》杂志谷歌电子书;2、商标使用照片;3、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期报告;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史;5、部分订单;6、网页截图;7、申请人及其“FIRST DOWN及图”品牌介绍文章;8、作品登记证书;9、美国商标申请注册页面截图;10、即墨区木华达箱包店企业信息;1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及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服务上。

  2、申请人第37868533号“FIRST DOWN及图”商标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对“FIRST DOWN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FIRST DOWN及图”作品在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FIRST DOWN及图”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1993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1995年5月2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著作权人为涡轮控股公司(TURBO HOLDINGS,INC.)。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申请人在美国于2005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第3274468号“FIRST DOWN及图”商标。上述证据结合查明事实2,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照片、部分订单、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涉案作品进行了一定的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最后,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构图特点、表现形式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综上,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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