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98712号“探索研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2208号商标、第17142211号商标、第40379963A号商标、第12508176号商标、第14826000号商标、第189096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至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探索研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