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GLP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03220号“gl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742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质疑,恳请进行质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意大利知识产权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被申请人简介;
2、被申请人参加2013欧洲知识产权研讨会、2014第六届中国知识产权峰会上海站和深圳站、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及创新峰会、2011年6月上海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研讨会、2013年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2016年1月6日泉州市知识产权研讨会、第八届中国专利年会、2017年9月桂林举办的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资料;
3、被申请人赞助2014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资料;
4、2019年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参加国际知名知识产权年会与中国律师交流合作资料;
5、自2012年起被申请人与国内律师事务所交流并寻求合作资料;
6、被申请人相关杂志期刊汇总;
7、所获荣誉奖项;
8、被申请人入选《International IP Law Firms》资料;
9、被申请人开发的方案解决软件;
10、被申请人接受中国智能手机品牌VIVO委托于指定期间内在欧洲办理商标业务资料;
11、Junpin Wine (Shenzhen)Co.,Ltd.(君品洋酒(深圳)有限公司)委托GLP办理欧盟商标申请注册业务的相关资料;
12、2017年至2019年中国国内企业委托被申请人代理欧洲法律业务签订的协议;
13、被申请人与中国企业或个人办理业务的相关邮件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光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均在上述证据中予以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即使上述证据真实,鉴于证据均为中国境外形成,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境内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并未在侦探公司、交友服务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应予撤销。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侦探公司、交友服务、调解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5月27日。2020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11可知,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接受中国大陆地区企业Junpin Wine (Shenzhen)Co.,Ltd.的委托,代理该公司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事宜。我局通过WIPO官网检索核实,该公司申请号为“017873528”的“ALTIPLANO KNIGHT”商标已成功注册,且WIPO官网显示该商标注册所委托的代理人为“GLP S.R.L.”。对此我局认为,首先,虽然“GLP”是以被申请人商号的形式出现在商标注册申请表和WIPO官方信息中,但鉴于被申请人从事的是服务性行业,其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商号和商标对于服务对象而言往往具有识别上的一致性,且并未改变复审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因此该种使用形式亦可视为是被申请人对其复审商标的使用。其次,虽然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形成于中国大陆地区,但不能因此否认被代理的中国企业不能在购买相关服务的过程中通过接触被申请人商标进而区分服务来源。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商标代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代理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该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对该服务予以维持。鉴于调解、仲裁、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这些服务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侦探公司、交友服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侦探公司、交友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