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02172号“杂多酸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杂多酸奶 48802172

阅读:87669 2022-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杂多县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02172号“杂多酸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杂多酸奶”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具有必然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杂多酸奶地理标志…

  申请人:杂多县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02172号“杂多酸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杂多酸奶”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具有必然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杂多酸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杂多酸奶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产品图片、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杂多酸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虽然罗列了该地区酸奶制作的原料、气候等自然环境因素,但仍未能充分说明“杂多酸奶”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以及特有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

  申请人提交的《杂多酸奶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的第四条仅罗列理化指标,并未明确说明该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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