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云海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0581号“云海智创YUN HAI ZHI 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64041号“云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87306号“云海智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74922号“云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9804号“云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46965号“云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103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84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968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云海”,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