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全方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5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58925号、第37024317号、第79627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各项荣誉证书及奖项、品牌设计方案、LOGO墙及公司内景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