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4713号“知了标讯 ZHILIAOBIAOX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51208号商标、第34841376号商标、第20173775号商标、第23613154号商标、第34843873号商标、第22170200号商标、第24601286号商标、第27517515号商标、第57665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手册、参展图片、协议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知了标讯 ZHILIAOBIAOXUN.COM”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汉字构成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