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玥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2873号“悦龙昇 YUELO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8060号商标、第6346147号商标、第47649862号商标、第17694415号商标、第11706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ARKANE”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含义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