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强氏日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述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30946号“强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1252号商标、第3653992号商标、第8966778号商标、第462544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疫苗;人用药;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白朊食品;兽医用药;驱虫用香;杀螨剂;杀虫剂;粘蝇纸;婴儿用驱蚊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白朊食品;兽医用药;驱虫用香;杀螨剂;杀虫剂;粘蝇纸;婴儿用驱蚊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