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76591号“齐鲁大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齐鲁大包 59776591

阅读:89990 2022-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安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76591号“齐鲁大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6795号“齐鲁物流”商标、第6516280号“齐鲁鞋城”商标、第2076…

  申请人:青岛安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76591号“齐鲁大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6795号“齐鲁物流”商标、第6516280号“齐鲁鞋城”商标、第20769608号“齐鲁园林网”商标、第773042号“齐鲁”商标、第20389168号“齐鲁交通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 QLTD QILU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GROUP”商标、第37368227号“齐鲁广场 QI LU PLAZA”商标、第25493570号“齐鲁理工学院”商标、第25493668号“齐鲁理工”商标、第20696798号“齐鲁成衣帮”商标、第33036512号“齐鲁法学”商标、第14590822号“齐鲁博览”商标、第30436332号“齐鲁金店”商标、第32075053号“齐鲁金店”商标、第55919471号“齐鲁卫星”商标、第29654449号“齐鲁房产”商标、第25177834号“齐鲁茶书院”商标、第29826627号“齐鲁信息 QILU INFORMATION”商标、第25493500号“齐鲁理工学院 QIL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商标、第25493544号“齐鲁理工学院 QIL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商标、第25493642号“齐鲁理工 QIL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商标、第59679219号“齐鲁货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十二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3. 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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