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1146号“希迪智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2857号“迪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15894号“希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城市规划、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