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艾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44344号“D-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9502号商标、第13101815号商标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3181号商标、第55892482号商标、第5588060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3日